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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早上準備出門吃早餐時,看到新聞台中市傑克丹尼PUB發生火災,九死十二傷,胡市長到現場關切並表示要究責,「究責?!」這二字好熟悉哦!常常於簽呈上面見到的批示,到底要究誰的責?業務承辦人?業務主管?業者?有時我覺得最無辜的就是階級最小的承辦人,業務最多扛的責任也最大,但反應的聲音卻常被忽略了,為了五斗米折腰要如此的無奈嗎......

法令面、政策面及領導者的想法等等.....請問該究誰的責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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